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办理,标准标签的制造、标示和运用行为,维护种子出产者、运营者、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运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造、标示、运用和办理应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外表及表里的特定图画及文字阐明。
关于能够不经加工包装进行出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运营者在出售种子时向种子运用者供给的特定图画及文字阐明。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示作物种类、种子类别、种类称号、产地、种子运营答应证编号、质量目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出产年月、出产商称号、出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称号、有效成分及含量、需求留意的几点;并依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示赤色“有毒”字样;
转基因种子应当标示“转基因字样、农业搬运基因生物要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办法;
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称号、种子进出口贸易答应证编号和进口种子批阅文号;
种子类别按惯例种和杂交种标示,类别为惯例种的,能够不详细标示;一起标示种子代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示,类别为大田用种的,能够不详细标示。
种类称号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种类维护法令》及其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归于授权种类或审定经过的种类,应当运用同意的称号。
第七条 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依照行政区划最大标示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品原产地的暂行规则》标示。
第八条 质量目标是指出产商许诺的质量目标,按种类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目标标示。
第十条 出产年月是指种子收成的时刻。年、月的表明办法选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示为2000-07。
第十一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践分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明。
第十二条 出产商是指开始的商种类子供货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第十三条 出产商地址按种子运营答应证注明的地址标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或传真号码。
第十四条 标签标示内容应当运用标准的中文,印刷明晰,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夺目。能够一起运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 标签标示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外表,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种类称号、出产商、质量目标、净含量、出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示内容有必要直接印制在包装外表成者制成印制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能够不经加工包装进行出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出售种子时供给给种子运用者。
印刷品的制造资料应当有满足的强度,长和宽不该小于12厘米×8厘米。可依据种子类别运用不相同的色彩,育种家种子运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运用蓝色,亲本种子运用赤色,大田用种运用白色或许蓝红以外的单一色彩。
第十六条 种子标签由种子运营者依据本办法印制。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组织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示的内容,由种子运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示。
第十七条 包装种子运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标准,为不再切割的最小的包装物。
第十九条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运营者向种子运用者供给的种子扼要性状、首要培养办法、运用条件的阐明,能够印制在标签上,也能够另行印制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种子混合物或许同一作物不同种类种子的混合物或许同一种类不同出产方式、不同加工解决办法种子的混合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制造的标签与本办法规则不符的,能够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